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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20/06/10 09:30] craneink [第一章 总则] |
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20/06/10 09:41] (当前版本) craneink |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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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 * (一)由[[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
* (二)由《[[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 (二)由[[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 *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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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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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 企业按照[[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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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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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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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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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 *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
*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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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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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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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