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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019/11/11 17:13] – 外部编辑 127.0.0.1 | 专业知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020/06/10 09:29]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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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 ======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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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专业知识: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 ||
行 18: | 行 18: | ||
*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 *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 ||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
- | *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专业知识: | + | *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 | *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专业知识: | + | *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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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2: | 行 42: | ||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 ||
-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专业知识: | +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专业知识: | +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
行 54: | 行 54: |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
- |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专业知识: | + |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