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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 [2020/04/14 13:35] craneink 创建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 [2020/07/15 12:22] (当前版本) craneink [《中小企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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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 | 发布部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 ||
- |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01日 | 实施日期 | 2018年01月01日 | | + | | 发布日期 | 2017年9月1日 | 实施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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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财税支持 | + | ===== 第二章 财税支持 ===== |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
行 53: | 行 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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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融资促进 | + | ===== 第三章 融资促进 ===== |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 ||
行 89: | 行 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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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创业扶持 | + | ===== 第四章 创业扶持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 ||
行 111: | 行 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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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创新支持 | + | ===== 第五章 创新支持 ===== |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 ||
行 141: | 行 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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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市场开拓 | + | ===== 第六章 市场开拓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 ||
行 163: | 行 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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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服务措施 | + | ===== 第七章 服务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 ||
行 183: | 行 1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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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 + |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 |
行 208: | 行 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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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 |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行 224: | 行 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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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章附则 | + | ===== 第十章 附则 ===== |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行 239: | 行 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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