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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仲裁法 [2021/08/16 17:20] craneink 创建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仲裁法 [2021/11/06 17:26] (当前版本) craneink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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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 ====== | ====== 《仲裁法》 ====== | ||
| 发布部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 | 发布部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 ||
- | | 发布日期 | 2017年9月1日 | 实施日期 | 20218年1月1日 | | + | | 发布日期 | 2017年9月1日 | 实施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行 14: | 行 14: | ||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
- |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 |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 | *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 | *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 | *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 | *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 |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 ||
行 30: | 行 30: | ||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 | =====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 | ||
-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 ||
行 58: | 行 58: | ||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 + | *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
*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 *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 ||
*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 *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 ||
行 85: | 行 85: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 ||
- | *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 | *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 | *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 | *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 |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 |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 |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 =====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 ||
行 121: | 行 121: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
行 135: | 行 135: | ||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 |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 | ||
- |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 |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 |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 |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
行 151: | 行 151: | ||
*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
- |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 |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
行 163: | 行 163: | ||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 ||
- |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 |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 |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
行 177: | 行 177: |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 ||
-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
行 183: | 行 183: | ||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 ||
- |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 |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
行 191: | 行 191: |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 |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 |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 |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 |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 |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 |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
行 213: | 行 213: | ||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
- |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 | =====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 | ||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 | *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 + | *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
- |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 | *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 |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 |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 |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 |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 |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 |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 |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 |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
-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 | ===== 第六章 执 行 ===== | + | ===== 第六章 执行 ===== |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 |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 +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
=====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 | =====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 | ||
行 262: | 行 262: | ||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 |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 |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