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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 [2019/12/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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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 [2019/12/24 17:34]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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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21: 行 321: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二)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行 374: 行 374: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二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行 408: 行 408: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行 426: 行 426: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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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87: 行 487: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 536: 行 536: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行 635: 行 63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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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19/12/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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