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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05/1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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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05/19 17:03]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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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行 74: 行 7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行 90: 行 90: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行 125: 行 125: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行 144: 行 14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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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4960&itemId=928&generaltype=0|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4960&itemId=928&generaltype=0|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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