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019/11/26 01:14] 127.0.0.1 外部编辑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019/12/24 15:37] (当前版本) craneink |
||
---|---|---|---|
行 9: | 行 9: | ||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 ||
行 138: | 行 138: | ||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 ||
- |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 + |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
===== 第四章 | ===== 第四章 | ||
行 265: | 行 265: | ||
- |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 + |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