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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公司法 [2020/06/20 04:47]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公司法 [2020/12/01 16:20] (当前版本) crane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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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 ====== 《公司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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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
-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
行 363: | 行 363: | ||
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四条 |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 |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 | * <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行 697: | 行 697: |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专业知识: | +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
行 745: | 行 745: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 | <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行 760: | 行 760: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 |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专业知识: | + |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
行 896: | 行 896: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
行 1024: | 行 1024: | ||
*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 | + | *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
行 1043: | 行 1042: | ||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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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司法解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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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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