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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公司法 [2020/12/01 15:04] craneink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公司法 [2020/12/01 16:20] (当前版本) crane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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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 ====== 《公司法》 ====== | ||
行 89: | 行 89: |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
-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
行 363: | 行 363: | ||
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四条 |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 |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 | * <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行 745: | 行 745: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 | <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行 896: | 行 896: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