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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9/11/28 14:04] craneink 创建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1/11/07 15:54] (当前版本) crane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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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 |
| 发布部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银保监办发[2018]57号 | | | 发布部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银保监办发[2018]57号 | | ||
行 5: | 行 5: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工作文件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工作文件 | | ||
- | 各财产保险公司: | + | 各财产保险公司: |
- | 为加强商业车险产品费率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 | 为加强商业车险产品费率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 |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各地区(不含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报送。 | + |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各地区(不含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报送。 |
- |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 + |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平均使用情况。 |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平均使用情况。 | ||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 |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 | ||
- | 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 + | 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
- |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 + |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费率方案附表。 |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费率方案附表。 | ||
- |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从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报送商业车险产品审批材料,原有商业车险产品最迟可销售至2018年9月30日。 | + |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从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报送商业车险产品审批材料,原有商业车险产品最迟可销售至2018年9月30日。 |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11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11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
行 28: | 行 28: |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附件:1.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 | + | 附件:1.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 |
2.费率方案附表 | 2.费率方案附表 | ||
2018年6月29日 | 2018年6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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