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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9/11/27 16:16]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1/11/07 15:55] (当前版本) crane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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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
- | | 发布部门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 | 发文字号 | 银监发[2008]23号 | | + | | 发布部门 |
- | | 发布日期 | 2008年05月04日 | 实施日期 | 2008年05月04日 | | + | | 发布日期 |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银行综合规定 | | + | | 时效性 |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
行 59: | 行 59: | ||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 ||
- |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专业知识: | + |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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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 + |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行 82: | 行 82: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 ||
- |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专业知识: | + |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
行 90: | 行 90: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 ||
- | 二○○八年五月四日 | + |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