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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1/11/0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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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1/11/07 15:49]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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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tag>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 发文字号 | 法发[2020]38号 | |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 发文字号 | 法发[202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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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六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七条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七条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第十五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第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第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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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 89: 行 89:
   *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  *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 (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 (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 (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 (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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