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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2019/12/24 16:39] –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2021/11/07 15:53]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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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 |
| 发布部门 | 北京银保监局 | 发文字号 | 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 | | | 发布部门 | 北京银保监局 | 发文字号 | 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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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 | + | 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 |
==== (四)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 ==== | ==== (四)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 ==== | ||
行 71: | 行 71: | ||
- |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 |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 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 ||
行 85: | 行 85: | ||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 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 + | - 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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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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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 + | |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