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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典当管理办法 [2019/11/20 16:52] 127.0.0.1 外部编辑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典当管理办法 [2021/06/29 09:12] (当前版本) craneink [第六章 经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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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 ||
- |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专业知识: | + |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
行 208: | 行 208: | ||
- |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 |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行 254: | 行 254: | ||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 ||
- | *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 + | *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
*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 *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 ||
*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 *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