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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刑法 [2021/11/04 19:40]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刑法 [2021/11/04 21:38] (当前版本) craneink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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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7: | 行 37: | ||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 | 第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
行 713: | 行 713: | ||
*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
-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