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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0/07/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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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18 11:36]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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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 行 9: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行 87: 行 87: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行 101: 行 101: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行 225: 行 22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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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33: 行 233: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595304047.txt.gz
  • 最后更改: 2020/07/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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