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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_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6/21 02:06] craneink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_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11/04 02:50] (当前版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crane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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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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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行 81: 行 83: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行 95: 行 97: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_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624212360.txt.gz
  • 最后更改: 2021/06/2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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