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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1/08/16 11: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1/08/16 11:54]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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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司法解释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司法解释 | | ||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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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当事人举证 ===== | ||
-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 第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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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 第八条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行 83: | 行 84: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
-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行 89: | 行 90: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行 129: | 行 131: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行 206: | 行 208: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行 227: | 行 229: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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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行 276: | 行 279: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
- | 四、质证 | + | ===== 四、质证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行 327: | 行 331: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行 387: | 行 391: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行 395: | 行 399: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
行 416: | 行 421: |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行 463: | 行 468: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 | 六、其他 | + | ===== 六、其他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