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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1/08/16 11:24] –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1/08/16 11:54]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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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 | 行 9: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 一、当事人举证 | + | ===== 一、当事人举证 |
第一条 | 第一条 | ||
行 89: | 行 90: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行 229: | 行 231: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行 276: | 行 279: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
- | 四、质证 | + | ===== 四、质证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行 395: | 行 399: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
行 463: | 行 468: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 | 六、其他 | + | ===== 六、其他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