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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 [2021/01/14 09:4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craneink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 [2021/10/24 13:07] (当前版本) craneink
行 25: 行 25: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  *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 49: 行 49: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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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1610588411.txt.gz
  • 最后更改: 2021/01/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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