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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 [2020/12/01 13:28] – 创建 craneink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 [2020/12/01 16:17] (当前版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crane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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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tag>公司法 实体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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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法释[2014]2号 | |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法释[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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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公司法#colaw_22_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法#colaw_74_2|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BOOKMARK:colaw_jieshi_1_4>第四条 公司法[[公司法#colaw_151|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一.1606800505.txt.gz
  • 最后更改: 2020/12/0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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