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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四 [2021/01/12 10:06] –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若干问题的规定_四 [2021/01/12 10:10]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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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6: | 行 26: | ||
- |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 *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 ||
+ | *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 ||
+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 ||
+ | *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 ||
+ | *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
行 38: | 行 43: | ||
- |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 + |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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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
+ | *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
+ | *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