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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的解释 [2021/05/31 14:53] –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的解释 [2021/11/07 16:18]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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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 | 行 13: | ||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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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
行 2497: | 行 2496: | ||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 ||
- |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