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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0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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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03 22:45]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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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5: 行 15: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635950536.txt.gz
  • 最后更改: 2021/11/0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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