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 前一修订版 |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 [2021/11/02 20:58]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的解释 [2021/11/06 03:12] (当前版本) craneink [十六、第二审程序] |
||
---|---|---|---|
行 1171: | 行 1171: | ||
*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
- |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