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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本人与因 [2021/06/28 10:27] – 创建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本人与因 [2021/06/28 10:29] (当前版本) –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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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与因 ====== | ====== 本人与因 ====== | ||
- | **“本人与因”**也称为“本人引致”,其含义为: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定的原因力。 | + | **“本人与因”**也称为“本人引致”,其含义为: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力。 |
其中包括两层意思: | 其中包括两层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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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这种原因是行为人本人赋予的。 | * 二是这种原因是行为人本人赋予的。 | ||
- | 这实际上不仅是对本人外观责任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外观主义合理性最好的注脚,否则,如若全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完全依靠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人不知而且无任何过错而被他人滥用名称和地位的情形下,让其依照外观主义承担责任几乎是对私法基本原则的颠覆,是不符合外观主义的立法目的的 | + | 这实际上不仅是对本人外观责任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外观主义合理性最好的注脚,否则,如若全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完全依靠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人不知而且无任何过错而被他人滥用名称和地位的情形下,让其依照外观主义承担责任几乎是对私法基本原则的颠覆,是不符合外观主义的立法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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