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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察法 [2021/10/28 09:28]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察法 [2021/11/01 12:02] (当前版本) craneink [修订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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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7: | 行 7: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法律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行 25: | 行 26: | ||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 ||
-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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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 ||
行 62: | 行 66: |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 ||
-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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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
行 82: | 行 89: | ||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 ||
-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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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
行 154: | 行 164: | ||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
-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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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
行 219: | 行 231: |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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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 ||
行 230: | 行 244: | ||
*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 *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 ||
-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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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
行 269: | 行 285: | ||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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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
行 297: | 行 315: | ||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 ||
- | 第九章 附 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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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章 附则 | ||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 ||
行 307: | 行 327: | ||
===== 修订历史 ===== | ===== 修订历史 ===== | ||
- | *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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