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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28 13:30] –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04/10 02:06]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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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业知识: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业知识: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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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
- |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专业知识: | + |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专业知识: |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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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 ||
- |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专业知识: | + |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专业知识: |
行 67: | 行 67: | ||
- |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专业知识: | + |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专业知识: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
行 113: | 行 113: | ||
===== 第五章 投资运作 ===== | ===== 第五章 投资运作 ===== | ||
- |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专业知识: | + |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专业知识: |
- |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专业知识: | + |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专业知识: |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
行 167: | 行 167: | ||
- |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专业知识: | + |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专业知识: |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 ||
行 195: | 行 195: | ||
- |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专业知识: | + |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专业知识: |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专业知识: | + |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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