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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9/11/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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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9/12/24 16:42]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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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法]]》《[[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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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 161: 行 161: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行 178: 行 178:
   *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  *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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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19/11/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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