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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4/10 02:08] – [第一章 总 则]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6/10 09:37]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crane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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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85: | 行 185: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 ||
- |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专业知识: | + |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专业知识: |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行 202: | 行 202: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 ||
- |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专业知识: | + |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
行 244: | 行 244: | ||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 |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专业知识: | + |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
行 525: | 行 525: | ||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
- |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专业知识: | + |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