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 前一修订版 后一修订版 | 前一修订版 |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6/10 09:36]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craneink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6/10 09:37]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craneink | ||
---|---|---|---|
行 202: | 行 202: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 ||
- |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专业知识: | + |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
行 525: | 行 525: | ||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
- |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专业知识: | + |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