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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6/10 09:36]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craneink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0/06/10 09:37]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craneink
行 202: 行 20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行 525: 行 525: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1591753006.txt.gz
  • 最后更改: 2020/06/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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