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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 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