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因”也称为“本人引致”,其含义为: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力。
其中包括两层意思:
这实际上不仅是对本人外观责任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外观主义合理性最好的注脚,否则,如若全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完全依靠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人不知而且无任何过错而被他人滥用名称和地位的情形下,让其依照外观主义承担责任几乎是对私法基本原则的颠覆,是不符合外观主义的立法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