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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构成条件
-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 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 | 牵连犯 | 吸收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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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 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 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
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 单个行为 | 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 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