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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1.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2.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3. 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单个行为 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
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定侵犯了多个客体 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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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20/06/0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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