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因

“本人与因”也称为“本人引致”,其含义为: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力。

其中包括两层意思:

  • 一是要求行为人本人对行为或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外观事实)承担该外在表现形式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具有的原因;
  • 二是这种原因是行为人本人赋予的。

这实际上不仅是对本人外观责任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外观主义合理性最好的注脚,否则,如若全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完全依靠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人不知而且无任何过错而被他人滥用名称和地位的情形下,让其依照外观主义承担责任几乎是对私法基本原则的颠覆,是不符合外观主义的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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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21/06/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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