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再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各国刑法典大多都无牵连犯的规定,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中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但也有学者认为,对牵连犯应当并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有紧有松,对于牵连犯的处罚,既有从一重罪处断的,也有实行数罪并罚的。


  1. 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 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3. 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单个行为 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
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定侵犯了多个客体 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想象竞合犯案例

2007年10月28日、11月16日晚,被告人韦某、韦某某两次携带作案工具到蒙山县新圩镇六桂村那兰冲顶及长坪乡东护村沙箩高岭,盗走县移动公司安装在岭上的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未使用,一台已使用。他们还剪断埋地电缆线185米,并把少量电缆卖给收购部,各得款200元。当晚22时许,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变压器被盗后,当地的通讯信号中断,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62元,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4340元。

韦某、韦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不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且因为电缆和变压器正在使用,盗窃导致通讯中断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牵连犯案例

田某,某国有石油器械制造公司经理。2016年5月,田某为了贪污公款,虚开45万元石油配件原材料发票(非增值税发票),在单位报销后,将该款非法占有。

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田某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涉嫌贪污犯罪,此虚开发票行为与贪污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依据牵连关系的处断原则,从一重从重处罚。

吸收犯案例

张某,某国有公司生产部主任。李某,该公司经理。2016年3月,李某让张某弄一张电力安装的发票,张某应允。张某伪造了一张45万元某电力安装公司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李某用该发票在单位报销了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对张某私刻印章伪造发票事宜并不知情(李某案件另案处理)。

张某涉嫌伪造印章犯罪和伪造发票犯罪。张某私刻公司印章行为与伪造发票行为是吸收关系,依照伪造发票行为处断。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政务责任。另外,因张某涉嫌伪造发票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将张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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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20/06/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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