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
适于裁定的范围是:
- 不予受理;
-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驳回起诉;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