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优先权
几乎所有的VC都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Liquidation”一般是指公司被卖掉或者被清算;“Preference”指优先股在清算的时候有优先权把他们的钱先拿出来。清算优先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在发生被投资公司清算的情况,偿付债务后的清算财产,优先由投资人分配(投资金额加上一定的回报),分配后的余额由投资人和其他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再次分配。
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理解
优先股是债权(Liability)还是权益(Equity)
优先股是企业的债权或是权益,参与分配权的优先股既是债权也是权益。“优先权”表示债权,“参与分配权”表示权益;
参与分配的优先股股东,不需要决定是拿走优先清算额,还是转换成普通股按比例参与分配,他们两者都要。根据上文不同情形下的退出分配图,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参与分配的优先股只有在退出价值较小时才合理,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运营非常好,投资人不应该按照优先清算的方式参与分配,他们会转换成普通股。
投资人与创业者存在退出利益不一致
在不参与分配和附上限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情况下,会出现一个非常奇怪的回报情形:通常投资人在某个退出价值区间的回报保持不变,比如,在退出价值X 和X+a之间,投资人的回报没有区别(维持优先清算额或回报上限)。但是创业者的回报在退出价值X和X+a之间是不断升高的,此时出现双方利益不一致。如果此时公司有机会被收购,出价范围刚好在X和X+a之间,为了促成交易,投资人当然愿意接受一个底价。
了解投资人要求清算优先倍数的动因
创业者要了解给你投资的VC基金,这个基金其它投资案例运营得怎么样,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投资案例的情况会决定VC如何看待你的公司。如果某个基金的其他投资案例都表现糟糕,那基金的策略会更为保守,要求的清算优先倍数会高一些,并通过投资你的公司来提升基金的整体回报水平,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运作这个基金,并募集新的基金。如果某个基金投资了很多好项目,那么他们可能表现得激进一些,只想着做个大的(IPO),在清算优先倍数上不太在意。不同的 VC根据你的公司在他的基金中的地位会有不同的风险/回报判断。
要仔细研究并跟投资人谈判
没有一个VC打算在你没有看过并且没有给你的律师看之前,跟你签署任何东西。想一想:我打算给你能够买20或30辆保时捷汽车的资金,因为我相信你是个聪明的商人,能够让我搭顺风车一起赚钱。我会把这些真金白银给一个没有看过合同就签约的家伙吗?VC不愿意把钱给一个草率得甚至都不愿意花点时间来理解Term Sheet的家伙。最好还是找个律师或财务顾问来研究一下。
划分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
参与分配权,或者叫双重分配权(Double Dip)有三种:无参与权(Non participation)、完全参与分配权(Full participation)、附上限参与分配权(Capped participation),相应的就有三种清算优先权:
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Non-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参考实例:Liquidation Preference: In the event of any liquidation or winding up of the Company,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any declared but unpaid dividends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清算优先权: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
在普通股股东获得利益分配之前,投资人要获得原始投资一个确定倍数的回报。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标准的是“1倍(1X)”清算优先权。目前现在大部分情况是1倍(1X)至2倍(2X)。
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Full-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完全参与分配权的股份在获得清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在优先权条款后还会附加以下条款:
Participation: After the payment of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nd the Series A Preferred on a common equivalent basis.
参与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当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超过优先清算回报部分,投资人和普通股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附上限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Capped-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附上限参与分配权表示优先股按比例参与分配剩余清算资金,直到获得特定回报上限。在优先权条款后会附加以下条款:
Participation: After the payment of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nd the Series A Preferred on a common equivalent basis; provided that the 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will stop participating once they have received a total liquidation amount per share equal to [X] times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any declared but unpaid dividends. Thereafter, the remaining assets shall be distributed ratably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参与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A系列优先股股东一旦其获得的回报达到[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将停止参与分配。之后,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这里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原始购买价格倍数([X])的真实含义。如果参与分配倍数是3(3X)(3倍的初始购买价格),表示一旦获得300%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回报(包括优先清算的回报),优先股股东将停止参与分配剩余资产。如果清算优先权是1倍(1X)回报的话,参与分配权的回报不是额外的3倍,而是额外的2倍!也许是因为参与权跟优先权的这种关系,清算优先权条款通常同时包含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的内容。
背后逻辑
很多VC采用有参与权优先股,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基金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也是这样向他们收取回报的。VC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向LP募集资金,成立一个基金(Fund),LP出资(GP也可能会出1%),GP运营,到基金存续期结束清算的时候,LP拿走出资额外及基金盈利的80%,GP获得盈利的20%。比如:一个$100M的VC基金,LP实际上是借给VC公司$100M,LP需要拿回他们的$100M,外加80%的利润。
另外一方面,为了避免创业者从投资人那里不当获利,让VC基金蒙受损失。比如:你从投资人那里获得$10M投资,出让50%股份。然后在VC的资金到账后立刻关闭公司(没有其它资产),那投资人只有得到企业价值($10M)的50%,这样你就从投资人那里欺骗到$5M。要是真的这样,以后你的基金就很难募到资金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因为投资人一贯的贪婪本质,他们会要求最少1倍(1X)的清算优先权,这样在公司发展到退出价值超过投资人的投资额之前,你是不会关闭公司的。
激活
谈清算优先权,那明确什么是“清算”事件就很重要。通常,企业家认为清算事件是一件“坏”事,比如破产或倒闭。对VC而言,清算就是“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公司权益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公司控制权变更。结果是,清算优先权条款决定无论公司在好坏情况下,资金的分配方式。
标准条款如下:
A merger, acquisition, sale of voting control or sale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do not own a majority of the outstanding shares of the surviving corpora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liquidation.
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以上事件可以被视为清算。
所以这个条款是确定在任何非IPO退出时的资金分配(IPO之前,优先股要自动转换成普通股,清算优先权问题就不存在了),而大部分的公司最后可能的退出方式往往不会是IPO,所以不管创业者对自己和公司是否有信心,都应该详细了解这个条款。
后续融资的清算优先权
在谈判A轮融资的Term Sheet时,清算优先权通常比较容易理解和评估。但是随着公司发展,后续的股权融资将使得不同系列股份之间清算优先权在数量上和结构上发生变化,清算优先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于理解。跟很多VC相关问题一样,处理不同系列股份清算优先权的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通常有两种基本方式:
1、后轮投资人将会把他们的优先权置于前轮投资人之上,比如,B轮投资人先获得回报,然后才是A轮投资人;
2、所有投资人股份平等,比如A轮和B轮投资人按比例获得优先回报。
运用那种方法是一个黑箱艺术,是不同系列优先股之间的事情,通常不会影响创业者,因为创业者的普通股优先级最低!
谈判
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企业过高的清算优先权。优先于管理层和员工的清算优先回报越高,管理层和员工权益的潜在价值越低。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但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理性的投资人希望获得“最佳价格”的同时保证对管理层和员工“最大的激励”。很明显,最后的结果需要谈判,并决定于公司的阶段、议价能力、当前资本结构等,但通常大部分创业者和投资人会根据以下条件达到一个合理的妥协。
有利于投资人的条款
1倍(1X)或几倍清算优先权,附带无上限的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1]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在这个条款下,投资人不但可以获得优先清算回报,还可以不用转换成普通股就能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只能说这个投资人太贪婪了。
相对中立的条款
1倍(1X)或几倍的清算优先权,附带有上限的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1]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一旦A系列优先股股东获得的每股回报达到[3]倍于原始购买价格(除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外)后将停止参与分配。之后,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这个条款通常双方都愿意接受,但需要在清算优先倍数和回报上限倍数达成一致。通常的清算优先权倍数是1-2倍(1-2X),回报上限倍数通常是2-3倍(2-3X)。
有利于创业者的条款
1倍(1X)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1]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这是标准的1倍(1X)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Non-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意思是退出时,A系列优先股投资人可以选择要么在其他任何人之前拿回自己的投资额(仅仅是投资额),要么转换成普通股之后跟其他人按比例分配资金。这完全决定于目前业绩、经济环境、第几轮融资、项目受追捧情况等。如果创业者没有令人激动的创业经历或者项目没有太多投资人关注,通常在A轮Term sheet中不会看到这样的条款。